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23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武陟县三阳转盘***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住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4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69000元。因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从2020年5月18日、9月7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 2、**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信息。 3、**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支付机构存款。 4、**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四、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律师调查令相关情况,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斌 合议庭评议笔录 (2020)豫0823执1092号 时间:2020年9月30日 地点: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承办人:** 书记员:*** 评议: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承办人汇报案情: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823民初4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要求: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69000元。因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焦作市源波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从2020年5月18日、9月7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登记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 2、**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股票信息。 3、**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名下无网络支付机构存款。 4、**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被执行人沁阳市金强玻璃钢耐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统一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