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快(中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众凯物流有限公司、通快(中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6420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小村镇薛小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林,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众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庄行镇南亭公路******。
法定代表人:赵雨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剑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快(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经济开发区南京东路**>
法定代表人:STEPHANHANSMAYER,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上海众凯物流有限公司、通快(中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未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薛广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金玉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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