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快(中国)有限公司

通快(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宸康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1972民初17342号
原告通快(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宸康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王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9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东莞市宸康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75225.5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人民币75225.58为基数,从2016年3月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2.被告王某1对被告东莞市宸康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由法院径行退回给原告。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与被告东莞市宸康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此提交的证据包括《工作报告表》、《销售订单确认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承诺书》、EMS快递单及送达证明。但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原件与相应的复印件进行核对,故原告的上述证据未能证明与被告东莞市宸康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通快(中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为17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虹 人民陪审员  黄莉环 人民陪审员  王杏平
书 记 员  麦葵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