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311民初548号
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涑河南街交汇处西南角泰和大厦1号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临沂兰山南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水务局,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办公大楼八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临沂市罗庄区水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元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原告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