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和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民申4293号
再审申请人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天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称利明公司)、临沂市顺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顺通公司)、临沂汤泉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汤泉管委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3民终9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祥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汤泉管委会(发包人)与天祥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汤泉管委会将社区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天祥公司。2015年12月22日,利明公司与顺通公司签订《临沂市河东区汤泉路污水、给水建设工程分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顺通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利明公司。2017年2月8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向利明公司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内容为:“……经查:2015年11月,天祥市政公司承接汤泉旅游区汤泉路污水和给水建设工程,双方签订工程建设协议,项目总投资660万元。天祥市政公司委托其合伙围标伙伴顺通市政公司负责施工事宜,顺通市政公司与临沂利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协议。依据汤泉区建设局施工要求进场施工作业。”2017年8月15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汤头街道办事处向利明公司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亦有类似表述。依据上述事实,原审认定顺通公司与天祥公司合伙围标涉案工程正确。涉案工程系天祥公司承包,天祥公司委托顺通公司负责施工事宜,故原审法院判决顺通公司向利明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天祥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天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天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王 园 审判员 董运平
书记员 扈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