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24民初2544号
原告:***,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云***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辽宁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湖沟乡欢喜岭村3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3号6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辽宁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