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民初1289号
原告:辽宁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湖沟乡欢喜岭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辽宁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信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