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6373号
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晶,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后464.5元由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53元,由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梦艺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史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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