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96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彦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女,汉族,1996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580007881N,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陈晓峰,职务不详。
申请人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陕0113财保X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337.59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精达电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3337.59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民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骆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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