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西安天虹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31-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中心XX。
法定代表人:范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西安天虹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街XX路******。
法定代表人:娄卫明,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天虹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陕0113财保31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西安天虹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0534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天虹智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100534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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