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50号
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彦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琴,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泰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万耀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仕演,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泰开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60元,减半收取4530元,由原告陕西四方华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审 判 员 田 勤 耕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郝 苗
书 记 员 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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