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334号之二
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亚路三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729819643T。
法定代表人:路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友,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伊犁海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果尔敏东街5-2号(309-2)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2595949329E。
法定代表人:李锋,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犁海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753.00元,由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云开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