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20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潜山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但唐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1月21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0)鄂1202民初19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699170.51元(含案件受理费5323元,执行费9246元,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陈 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