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咸宁百盟一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碧云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2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宁百盟一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贺泉路气象小区1栋1单元12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潜山路13号。
法定代表人:但唐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咸宁百盟一马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0)鄂1202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咸宁百盟一马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20)鄂1202民初194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第1项约定,附件所示范围内景观工程设计(由乙方委托有景观设计资质单位实施)和施工,景观工程设计涉及到著作权归属问题,本合同纠纷涉及到著作权纠纷,虽然本案争议的是工程款,但本案中的工程款包含了工程设计的款项,不可规避工程设计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湖北******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咸宁百盟一马投资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未涉及著作权纠纷,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咸宁百盟一马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涂海兰
审判员  张 宏
审判员  汤兆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王晶
书记员成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