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114民初11864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上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 原告***与被告云南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由行使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