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0963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方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20-901。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河北骥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河北骥昌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王某与被告河北某乙有限公司、河北某甲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计38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