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9047号
原告:北京畅通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5号院12号楼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江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坊路8号。
法定代表人:于明。
原告北京畅通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江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畅通顺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畅通顺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河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