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2民终7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5号院12号楼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北大街北城一品7幢13A01-13A11室。
法定代表人:邱其刚,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认为彭张兵借用其资质,因此,应追加彭张兵为本案的第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苗建萍
审判员 齐立波
审判员 张 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