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3民初4427号
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员工,住。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