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畅通顺达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密市荣吉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2民初583号
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3248817N,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5号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高密市荣吉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7478411744,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工业一路以东密州大街以南。
法定代表人:单鹏,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荣吉钢结构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