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北城一品7幢13A01-13A11室。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5号院12号楼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城建第二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畅通顺达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通顺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2019)晋0215民初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城建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适用专属管辖错误。民诉法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并未规定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而上诉人与畅通顺达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性质上属于内部承包纠纷或分包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本案应适用约定管辖,案涉合同第11条第3款明确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协商不成的争议由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由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审理。
畅通顺达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畅通顺达公司起诉状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起诉证据内容,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等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位于大同市云州区,因此,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城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谷立军
审判员 史保国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