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01民初4034号
原告:亚某,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米某,男,1966年4月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阿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张某,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冯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新疆XX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原告亚某、米某、阿某与被告张某、冯某、新疆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亚某、米某、阿某于202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亚某、米某、阿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亚某、米某、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95元,减半收取计273.98元,由亚某、米某、阿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