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1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889号。
法定代表人:叶进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恒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2,316.7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未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0109执17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