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889号。 法定代表人:叶进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98,829.6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未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0109执16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