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889号。
法定代表人:叶进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府前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98,829.68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未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新0109执16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玮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