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兵1202执保305号
申请保全人: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738389964M,组织机构代码73838996-4,住新疆哈密市。
法人代表:杨琳。
申请保全人:***,男,1971年0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保全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09997316XM,组织机构代码09997316-X,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人代表:叶进得。
申请人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资产752000元。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振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江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等价财产752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滕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