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垣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4)豫0783执4328号
兰某、丁某:
本院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某有限公司与兰某、丁某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十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之后每三个月向人民法院报告一次财产。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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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院地址:河南省长垣市山海大道与德邻大道交叉口
邮编:453400
联系电话:813****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长垣市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4)豫0783执4328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兰某、丁某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住址(或住所)联系电话当前财产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