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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杭州富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民初621号 原告:***,男,汉族,1947年3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委托代理人:***,浙XX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劳动路7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18号兴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八方杰座大厦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为与被告杭州富阳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西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政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22日,原告***以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6.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