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606民初1569号
原告:徐某某,女,194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住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大庆市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方晓街30号大众创业孵化基地创新楼116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大庆市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庆市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应收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