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石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3民初4063号 原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呈祥路36号-00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BG56L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主管,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卉彤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