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3民初4063号
原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呈祥路36号-00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BG56LXX。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主管,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卉彤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