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03民初4941号
原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呈祥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BG56LXX。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综合主管。
被告:***,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本院在审理**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