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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603民初830号 原告:***,女,2000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 被告:***,女,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张淑芬,女,195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兴化村呈祥路36号-000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MA1BG56LXX; 负责人:***,职务:地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淑芬、**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迪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