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某某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民初2763号
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高新9号2号楼**国际大厦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91653381F。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元***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2号文体活动中心2楼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G26N7N。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8989号A座0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W5C4U8R。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9元(已减半),由原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晶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令 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