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1125号
原告:**,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
法定代理人:***(**之妻),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长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富乐路28号四楼。
负责人:***。
第三人: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76号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