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620号
原告:***,女,出生于1967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秀,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凤,四川蜀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东街****/div>
法定代表人:施振东,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