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5839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2018年5月9日,原告***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中铁建昆仑地铁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