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4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文海北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浩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创业大厦B段一层A-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浩天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051.61元,已执行到位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新0104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