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11014号 原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长安镇文海北路1036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旻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旻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