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创工业测试系统有限公司

济南华测试验机有限公司与济南星火试验机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2020)鲁0104民初5764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4民初5764号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华测试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中创工业测试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济南星火试验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南华测试验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济南中创工业测试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被告济南星火试验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创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7.4585万元及利息4.8万元,共计92.2585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1)2017年3月至2018年底被告分批从原告处订购多台非标定制测试设备及测试设备零部件(原告提供机械主机,被告自己提供控制系统),共计货款金额为295.1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执行合同并预付给原告预付款共计188.65万元,欠款106.45万元;2)欠研华工控机5台共计2.2万元;3)锥套夹具0.74万元;4)电主轴0.6435万元;5)编码器0.79万元6)显示器0.14万元;7)南京油缸差价0.185万元;8)2015-2017年设备欠款10.9万元;9)绝对值编码器1.61万;10)上下料平台2.8万,共计:126.4585万元。 2、设备加工、交付过程中使用零部件变更(与被告协商并得到认可),价格差价为-29万元整;**项目设备未达到用户指标扣除原告10万元整,**三轴项目,延期后,未装配完成被告强行发货到中间商处,中间商未通知原告也未经过原告同意对设备进行私自改造、拆解、重装,产生的费用要求原告承担,原告不同意。 3、2018年底至今原告多次当面或邮寄书面资料追讨欠款未果,且在2019年9月23日原告因欠槐荫税务局税款,多次到被告处追讨,不惜与被告协商降低还款额度,被告虽然应允,但一直以“货款未收回再等等”为由至今不能兑现承诺,不执行协商内容,被告再次违约,因被告的不履行上述协议作废。 4、被告至今仍以“设备款未收回”而拒绝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而且无法给原告明确的还款时间,自2018年9月被告也停止了与原告继续合作。 5、被告拖欠原告87.4585万元,按央行利率,计算时间从2018年底设备交付并调试完成质保期一年期满至2020年8月共计利息4.8万元。 6、被告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济南中创工业测试系统有限公司、济南星火试验机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华测试验机有限公司人民币92.2585万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合同8份2.明细及聊天记录3.催促函及EMS查询截图4.托运单5.代购件发票6张。 被告中创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主张我方工作人员***向其发送的是对账单,但我方认为系订单。同时,反诉要求,1.判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102.3万万元。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宁国日格美:合同、生产任务单、微信截图现场设备图片(2)东莞***:合同、生产任务单、技术协议、现场设备图片、电子截图、设备退货通知函(3)杭州兴发:合同2份、技术协议1份、现场设备图片、微信截图、补充协议书(4)广西柳州北斗星:生产任务单、采购合同、扣款协议、设备情况说明、设备整改费用清单、整改费用明细表、现场设备图片、微信截图(5)洛阳轴承:合同、微信聊天截图(6)重庆渝安:商务合同、生产任务单、技术协议书(7)杭州**:合同、技术协议、聊天截图(8)***:起诉状、传票、裁定书、和解协议、律师费发票(9)十堰同创:补充协议、退货协议2.银行转账明细汇总表及流水3.中创公司工商信息报告、星火公司工商信息报告。 被告星火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将我公司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利息没有实施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对于被告中创公司的反诉答辩称,被告的反诉缺乏证据予以支持,不同意反诉的诉讼请求,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中创公司多年来有购销业务关系,双方签订有多份合同,原告主张被告中创公司欠款874585元,其核心证据为被告中创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19日向原告发送的数额为874585元的微信聊天记录,标明欠款数额为874585元,且原告认可这一数额;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中创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给其造成了损失。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合同8份2.明细及聊天记录3.催促函及EMS查询截图4.托运单5.代购件发票6张,被告提交的(1)宁国日格美:合同、生产任务单、微信截图现场设备图片(2)东莞***:合同、生产任务单、技术协议、现场设备图片、电子截图、设备退货通知函(3)杭州兴发:合同2份、技术协议1份、现场设备图片、微信截图、补充协议书(4)广西柳州北斗星:生产任务单、采购合同、扣款协议、设备情况说明、设备整改费用清单、整改费用明细表、现场设备图片、微信截图(5)洛阳轴承:合同、微信聊天截图(6)重庆渝安:商务合同、生产任务单、技术协议书(7)杭州**:合同、技术协议、聊天截图(8)***:起诉状、传票、裁定书、和解协议、律师费发票(9)十堰同创:补充协议、退货协议2.银行转账明细汇总表及流水3.中创公司工商信息报告、星火公司工商信息报告以及开庭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中创公司尚欠款项874585元,被告中创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出具欠款明细为874585元,虽然被告中创公司辩称系订单而非对账单,但根据“生活经验法则”,本院认为该数额为欠款;被告中创公司反诉要求因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给其造成损失,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因原告与被告中创公司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变更行为,故本院支持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中创工业测试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874585元及利息(以87458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被告济南中创工业测试系统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6元,减半收取计6513元,由被告济南中创工业测试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124元,由被告济南中创工业测试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