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06民初10637号
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系被告员工。
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集团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