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181民初5361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
被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
被告:陕西省继泰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石窑沟乡常峁墕村16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安装集团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北段158号安装大厦。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11月17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