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苏州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执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50584782。
负责人:***。
被执行人:苏州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创路230号501室,组织机构代码59495850-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58686658G。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厦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5634784.95元。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4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苏州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因收件人地址查无此单位,邮件退回;
2.2019年4月11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7月19日、2019年11月15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船舶、商事股权、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7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2019年8月16日,我院委托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苏州艾普凯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墨提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2019年8月20日反馈未查询到被执行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2019年11月1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确认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需法院上门入户调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