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206民初9374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湖路69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黄路217号7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厦门分公司)与被告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联瑞厦门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联通厦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瑞厦门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联通厦门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CU12-3503-2018-000289的《综合电信业务集团客户服务合同》自联瑞厦门分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2.联瑞厦门分公司支付服务费用5300元,并按每日3‰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2日为2836元。诉讼过程中,联通厦门分公司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中违约金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其中以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算;以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算;以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联通厦门分公司与联瑞厦门分公司签订了《综合电信业务集团客户服务合同》,向其提供固定电话业务(月租500元)和宽带接入业务(月租1900元)服务,每月服务费用合计为2400元;合同期限一年。根据合同第7.2条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双方均未书面通知不再续约的,则合同期限继续顺延,联通厦门分公司继续为联瑞厦门分公司提供业务服务,而联瑞厦门分公司应当继续于每月25日前向联通厦门分公司支付上月的服务费用。联瑞厦门分公司自2020年10月起未履行付款义务,尚拖欠2020年9月、10月、11月的服务费用共计7200元。为此,联通厦门分公司多次向其催告无果。2021年2月2日,联通厦门分公司向联瑞厦门分公司发函催告,联瑞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被自动托收1900元,至联通厦门分公司起诉时,尚欠5300元。根据合同第4.5条约定,联瑞厦门分公司逾期支付服务费用超过60日的,联通厦门分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联瑞厦门分公司每日按照欠缴费用的3‰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联瑞厦门分公司未作答辩。
联通厦门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联瑞厦门分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联通厦门分公司提交的《综合电信业务集团客户服务合同》《欠费催缴通知函》、EMS邮件详情单、欠费明细及缴费记录、催款截图等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审查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联通厦门分公司(乙方)与联瑞厦门分公司(甲方)签订了编号CU12-3503-2018-000289的《综合电信业务集团客户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固定电话业务和宽带接入业务服务,其中固话号码国内语音保底500元/月,互联网专线月租1900元,以上业务月保底消费合计2400元;乙方以自然月为账期进行通信费用结算,具体支付时间为:甲方于每月25日前支付上月通信费用;如甲方逾期未缴纳通信费用的,应按照所欠费用金额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甲方逾期未缴纳通信费用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除非一方在服务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再续签服务合同,本合同服务期限届满后将继续顺延,顺延服务期限与本合同服务期限相同,顺延次数不限,等等。
合同签订后,联通厦门分公司依约为联瑞厦门分公司提供了固话及宽带服务。联瑞厦门分公司自2020年10月起未履行付款义务。2021年2月2日,联通厦门分公司通过EMS邮件向联瑞厦门分公司发送《欠费催缴通知函》,要求联瑞厦门分公司支付2020年9月、10月、11月的服务费用共计7200元。联瑞厦门分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被自动托收(扣款)1900元。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之日,联瑞厦门分公司尚欠服务费用5300元。联通厦门分公司称其在2020年11月之后就停止向联瑞厦门分公司提供服务。
另查明,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1年7月12日送达联瑞厦门分公司。
本院认为,联瑞厦门分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反驳证据,应视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联通厦门分公司与联瑞厦门分公司签订的《综合电信业务集团客户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联通厦门分公司已履行提供固定电话及宽带接入业务的合同义务,但联瑞厦门分公司自2020年10月起未按约支付上月租金,截至联通厦门分公司起诉时已超过60日,联通厦门分公司依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联瑞厦门分公司支付欠付的服务费用5300元及违约金。联通厦门分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联瑞厦门分公司之日即2021年7月12日解除,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联通厦门分公司主张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其中以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算;以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算;以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6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未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本院亦予支持。联瑞厦门分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U12-3503-2018-000289的《综合电信业务集团客户服务合同》于2021年7月12日解除;
二、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服务费用53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6日起算;以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6日起算;以2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6日起算,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文书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