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侵权;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郭某、太平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郭某与太平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民终153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150.36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将案款执行到位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郭某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太平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