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23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聚安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聚安工贸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3民初394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115182元,并承担执行费162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423执10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