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23执14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西安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4)陕0423诉前调书176号民事调解书,由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向西安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213107.5元,于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413107.5元;由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7859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保险费24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分期给付申请人西安中兴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案件款1232907元,于2024年8月21日给付1000000元,剩余案款232907元于2024年9月30日全部支付完毕。执行费14531元由太平洋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缴入法院专用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23执14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