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25财保37号 申请人: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681662535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申请人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5民初1879号案件的执行款项,保全价值45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人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5民初1879号案件的执行款项450000元。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