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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25民初2520号
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詹家镇巨龙西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林耀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818号。
法定代表人:赵英,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龙游宏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浙江巨通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詹苏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代书记员陈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