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和科技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702民初3890号 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六路宇泰商务广场C座9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党政办公楼11楼。 法定代表团:***,职务局长。 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