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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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204民初919号原告:***,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内蒙古瑞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瑞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