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702民初973号
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解放路93号建大商厦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
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26元,由南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